原告黄某与被告蔡某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登记结婚,1987年生育一女黄小某。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导致关系僵化,自2007年起至今一直处于冷战中,已不存在夫妻之实。黄某先后于2012年、2013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,均被法院判决驳回。
现第三次起诉,请求判决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:1004号房屋。同时,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评估,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进行了评估并出具的《估价结果报告》所载估价结果为1004号房屋价值三百三十万元(单价38552元)。被告蔡某辩称: 1004号房屋是我们的**住房,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判决离婚,要求1004号房屋归被告所有,被告给原告折价补偿款。同时法院查明离婚前的两年多的时间,蔡某和黄小某一直居住在1004号房屋。、
法官认为,该房现价值已经评估为三百三十万元,双方对此并无异议,均要求该房所有权归己方所有,同意按现价值的50%计算向对方给付折价分割款,因双方不能就房屋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,本院根据该房使用情况、目前双方居住情况,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,将该房屋判给被告黄某所有,由黄某向原告补偿50%放款价值。